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郭淑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