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七號
原告台宏實業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街○段○○巷○○○號法定代理人 黃淑英 被告甲○○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二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林玉珮法官陳湘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淑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