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基簡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簡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三八九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林至新 兼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林金億 法定代理人 林賜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徐世禎右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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