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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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勇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勇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邱勇博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二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楊真明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邱勇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11.15│99.02.05││├────────┼─────────┼─────────┼─────────┤│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600號、99年度偵│第759.1323.1836號││││字第733.1213號│││├─┬──────┼─────────┼─────────┼─────────┤│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204號│99年度上易字第1157││││││號│││實├──────┼─────────┼─────────┼─────────┤│審│判決日期│99.06.08│99.11.02││├─┼──────┼─────────┼─────────┼─────────┤│確│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204號│99年度上易字第1157││││││號│││決├──────┼─────────┼─────────┼─────────┤││判決│99.06.08│99.11.02││││確定日期││││├─┴──────┼─────────┼─────────┼─────────┤││苗栗地檢100年度執│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備註│字第45號│字第147號│││├─────────┼─────────┼─────────┤││無押│羈押│││││99.2.7-99.4.2│││││共押55日│││├─────────┼─────────┼─────────┤││分期易科中│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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