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佩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佩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由江佩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受刑人江珮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條例│├────────┼──────┼──────┼──────┼──────┤││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7│有期徒刑3年7││宣告刑│││月24次│月9次││├──────┴──────┼──────┴──────┤││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犯罪日期│98.10.05│98.10.06│98.05.23-98.09.13止│├────────┼──────┴──────┼─────────────┤│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294│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第5502、││年度案號│號│5655號│├─┬──────┼─────────────┼─────────────┤│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70號│99年度上訴字第1524號││實├──────┼─────────────┼─────────────┤│審│判決日期│99.02.23│0000000│├─┼──────┼─────────────┼─────────────┤│確│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70號│99年度上訴字第152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2.23│99.10.19│├─┴──────┼─────────────┼─────────────┤│備註│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815號│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0號│├────────┼─────────────┼─────────────┤│羈押│無│98.10.06-99.01.21共計108日││執行│100.3.18-101.4.7│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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