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1、2所載,與附表編號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書附表編號3所示殺人罪「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欄之記載,應更正為雲林地檢81年度偵緝字第3號、82年度偵字第92
6號),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高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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