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19號原告 陳安村 訴訟代理人 蔡憶鈴 律師被告 黃水足
林志鴻 王建成 林君憲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李雅苓
林有助被告 黃雲
林謙 和 黃謙順 林木火 林益麟林 杜碧霞 蘇清 方淑美 方志高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氏凰英 被告 翁溪 石
翁毓信 林金樹 林火堂 林 許月鶯 童秀鳳 楊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調整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4,8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