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6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6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62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偉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585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楊偉林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陸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就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鑑驗淨重0.0789公克」補充為「驗前淨重0.0789公克,驗餘淨重0.0763公克」。
二、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0763公克),係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3年8月15日草療鑑字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參(見偵卷第44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如主文所示。又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參照),是該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乃屬當然,爰不於主文贅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5850號被告楊偉林男26歲
住彰化縣溪湖鎮○○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偉林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2級毒品,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持有,竟於民國101年3月下旬某日,在新北市淡水區學府路路邊,自年籍不詳自稱「 薛雅禧 」之成年男性友人處無償取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鑑驗淨重0.0789公克),並自斯時持有,迄於103年6月間,楊偉林在UT網際網路聊天室以「給你糖吃」為暱稱在網站上留下交友訊息,經警方進行網路巡邏時發現可疑後主動留下通訊軟體聯絡管道,雙方聯絡後警方發現楊偉林似有轉讓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意圖,嗣雙方於103年6月18日15時10分許約在彰化縣員林鎮光復街與民族街交岔路口見面,警方到達後,即向楊偉林表明身分及來意,楊偉林見狀知悉東窗事發,始將口袋中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乙包取出供警方查扣。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之自白,㈡被害人網路聊天內容翻拍照片3頁,㈢通訊軟體翻拍內容6頁,㈣甲基安非他命1包扣案,㈤尿液檢驗報告乙紙,㈥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乙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2級毒品之罪嫌,扣案毒品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檢察官洪英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建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Ⅰ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Ⅱ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Ⅲ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Ⅳ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Ⅴ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Ⅵ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Ⅶ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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