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2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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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2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彥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彥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絜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有明文。
三、受刑人陳彥絜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本件聲請,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故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予以審酌,經核卷附前揭案件之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及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1年7月以下;各宣告刑中金額最多之罰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罰金8萬5千元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4、5所示之罪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5萬5千元,加計編號3所處之刑,共計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8萬元)之內部界限,及本院前已寄送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予受刑人,該陳述意見表於民國112年11月6日送達於受刑人居所,然受刑人迄今尚未回覆其對應執行刑之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等情狀,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附表:受刑人陳彥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元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犯罪日期109年11月23日至109年11月24日109年5月初某日至109年5月25日000年0月間至110年6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31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681號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33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377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287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8號判決日期110年6月22日111年8月24日111年12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377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080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5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8月4日111年11月17日112年6月9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1229號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4464號臺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5143號編號45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犯罪日期109年5月初某日至109年5月23日109年5月13日前某日至109年5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790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79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050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050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27日112年4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78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7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9月18日112年9月18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2257號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22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