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字第26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26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奇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68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犯罪事實一第3至4行「趁店員忙碌之際,竊取乙○○管領之…(略)」補充為「趁店員忙碌之際,徒手竊取乙○○管領之…(略)」,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合法途徑獲取所
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屬不當;再衡以其行竊動機、手段、所竊財物價值,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但迄未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或賠償損害,然所竊物品業已扣案並發還告訴人,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見偵卷第31至35頁、第43頁);復酌以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仍不知悔改,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所竊取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商品,均已扣案並發還告訴人,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考(見偵卷第31至35頁、第43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意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6802號被告丙○○男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0號16樓之5居臺中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1時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聯福利中心旅順門市,趁店員忙碌之際,竊取乙○○管領之味全貝納頌咖啡-經典拿鐵1罐、康貝特能量飲料1罐、克補B群加鐵加強錠1罐、三詩達巧虎幼兒牙刷1組、日本獅王牙刷1包、原萃玉露茶1罐、BIORE溫和水嫩洗面乳1罐、小磨坊泰式打拋醬1包、金蘭宅宅醬-大廚橙汁醬1包、蜜蘭諾千層鬆塔1盒等商品,得手後騎乘腳踏車離去。嗣因丙○○另案竊盜為警查獲,發現其持有上開贓物(均由警發還給乙○○),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丙○○經傳喚未到,惟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門市監視器翻拍照片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被告犯行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南成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