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字第68號原告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原告乙0000000
eaLtd.
Yeo135法定代理人甲○○○○○○
Yeo135原告乙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mpanyLtd.
cho,Ja法定代理人丙○○○
cho,Ja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 律師複代理人 呂佩芳 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 律師被告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
戊○○訴訟代理人庚○○複代理人 黃雍晶 律師被告丁○○前二人共同 黃恩旭 律師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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