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七)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七)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更㈦字第28號上訴人辛○○
己○○庚○○壬○○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昌碩 律師被上訴人甲○(原名陳甲○)
戊○○丁○○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宗淑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9月23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盧彥如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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