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小字第27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279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被告 黃啓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柒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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