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8號聲請人 林美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5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表:108年度除字第8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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