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65號聲請人 郝許秀桃 (即 郝英奇 之繼承人)
郝祖德 (即郝英奇之繼承人)兼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郝淑德 (即郝英奇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4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第一金證券│第一金泛太證│03-D0-00-0000000-0│1│20000│││投資信託股│券投資信託基││││││份有限公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