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告 旭耀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益如 訴訟代理人 翁自清 被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機關所在地位於新北市泰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