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2號聲請人 杜志彬 代理人 簡珮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108年度除字第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王麗慎 │板信商業銀行│107年6月20日│36,000元│SA0000000││││雙園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