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峻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字第2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陸點壹陸零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峻鋮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587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6月21日確定,108年6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3.1117公克及3.0491公克,詳106年度緩字第2398號卷第12頁
106年度安保字第5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及2),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違禁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5
5之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峻鋮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6月6日以106年度毒偵字第
587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於106年6月21日確定在案,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字587號卷第65頁),而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扣案物編號1、2,驗前淨重合計6.1875公克),係被告林峻鋮與另案被告 胡文正 、 陳灝 為警查獲時所共同持有,此有員警職務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同上卷第11頁反面、第22至24頁),且上開透明結晶2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6.1608公克),此有該院
106年2月10日草療鑑字第1060200034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核交字卷第9頁),是本件查獲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又上開扣案包裹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無論如何分離,袋內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因殘留而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併予沒收銷燬之。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