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72號原告 林萍茹 被告擎亞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瑋 被告 許婷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擎亞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巷○○弄○號6樓房屋及所座落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參諸卷附買賣契約書之記載,系爭買賣契約書訂立時之民國107年8月21日與本件起訴時間107年10月2日相近,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前開房地買賣價金新台幣(下同)6,650,000元定之當為合理,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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