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5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 張葛美容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6日所為95年度促字第20554號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第二項關於「自民國95年2月3日起至民國『95』年5月1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點88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95年2月3日起至民國『96』年5月1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點88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謝安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