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5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車玲惠
被 告 陳義承 (原姓名 陳益彰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肆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柒佰 陸拾肆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