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和解筆錄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就本院94年度易字第515號詐欺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下午
4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林漢強法官林淑婷書記官廖貞音通譯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甲○○被告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拾叁萬元整;其給付方法為於民國95年1月28日給付貳拾萬元整,剩餘貳拾叁萬元自9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完畢日止,按月於每月30日清償伍萬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甲○○被告乙○○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廖貞音審判長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