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18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正確之提示日為何?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鄭敏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