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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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假釋出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由
一、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即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不合減刑之刑期定其應執行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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