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更(一)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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