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無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96.10.11│96.10.24│97.03.25│├──────┼───────────┼───────────┼───────────┤│偵查(自訴)│臺灣板橋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6年毒偵字第8159號│96年毒偵字第5960號│97年毒偵字第2536號│├─┬────┼───────────┼───────────┼───────────┤│最│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21號│97年度上訴字第1719號│97年度訴字第2436號││實├────┼───────────┼───────────┼───────────┤│審│判決日期│97.06.16│97.08.19│97.07.22│├─┼────┼───────────┼───────────┼───────────┤│確│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3407號│97年度上訴字第1719號│97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決├────┼───────────┼───────────┼───────────┤││確定日期│97.09.22│97.09.23│97.11.10│├─┴────┼───────────┼───────────┼───────────┤│備註│1-3定應執行刑│1-3定應執行刑│1-3定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