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簡字第3號上訴人 陳俊宇 被上訴人 趙紋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