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二一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詩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
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
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壹人,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