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鳳秩字第七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四月六日九十年鳳警移
字第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六時五十分許。
(二)地點:高雄縣鳳山市○○路○○○號二樓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宿,代價新台幣六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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