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丁○○
乙○○
丙○○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竹東簡字第六二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
三月二十八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
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
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即已屆滿
。而上訴人延至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本院收文章一只蓋於上訴
人申辯書上足按,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盧玉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