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小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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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二九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訴訟代理人 王裕元
陳建誌
送達代收人 陳建誌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九十年三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竊盜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
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
二、今該訴訟業已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有該署八十九年度偵
字第一0五九五號起訴書在本民事卷可查稽,認已無繼續停止必要,爰依職權將
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