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74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三樓
即 被 告 丙○○
即 被 告 丁○○
            五樓
即 被 告 戊○○
            三樓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己○○間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8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零玖佰元,應徵裁判費陸仟柒
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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