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職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職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八六號
上訴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九日所為判決(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一九四號)正本,發現錯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及理由欄最末行於「原審及第一審判決」之下均脫漏「關於違背法令部分」八字,應予更正。
理由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本件原判決正本主文及理由欄最末行於「原審及第一審判決」之下均漏繕「關於違背法令部分」,係文字脫漏,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王德雲法官謝俊雄法官林永茂法官白文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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