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九一號
抗告人甲○○
乙○○ 蔡陳淑姿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八十四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原法院以:本件抗告人於第一審起訴主張依被詐欺撤銷系爭房地買賣之意思表示,並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價金。嗣於原審另主張依相對人債務不履行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價金云云,核屬訴之追加,因相對人當庭表示不同意,又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自屬不應准許,爰裁定駁回抗告人追加之訴,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謂相對人並未表示不同意云云,不無誤會。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袁再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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