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簡字第203號
抗 告 人 游祥派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森銘 等間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
1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1段139號)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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