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姜秀龍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秀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緝字第17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另犯竊盜罪,經本院92年度上易字第29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度聲減字第47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91年12月27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0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275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隆惠法官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雲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