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進益上列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1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進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進益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選訴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4年,及本院97年度選上訴字第14號上訴駁回後,並經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96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
99年5月1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王屏夏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