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七號
上訴人乙○○○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七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上訴人乙○○○部份為新臺幣貳佰柒拾參萬捌仟伍佰柒拾參元,折合銀元為玖拾壹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上訴人甲○○部份為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玖仟貳佰捌拾柒元,折合銀元為肆拾伍萬陸仟肆佰貳拾玖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上訴人乙○○○壹萬伍仟零陸拾貳元捌角、上訴人甲○○柒仟伍佰參拾貳元貳角,折合新臺幣分別為上訴人乙○○○肆萬伍仟壹佰捌拾捌元、上訴人甲○○貳萬貳仟伍佰玖拾陸元(元以下均捨去)均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B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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