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七號
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