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五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九十年重訴字第一一二五號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玖拾柒萬貳仟肆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零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肆萬捌仟壹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甯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