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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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454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8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89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3年8月5日至133年8月4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3年8月12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4,570,000元、⑵2,000,000元、⑶循環額度借款上限3,000,000元,借款期間⑴、⑵均自93年8月12日起至113年8月12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前36期按月付息,自第37期至第240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⑶循環額度借款係將嗣後清償之房屋貸款金額轉換為循環額度,借款期限自93年8月
12日起至94年8月12日止,屆滿時,經聲請人同意,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亦同,而每月應繳足最低應繳金額。上開三筆借款均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而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則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⑴、⑵97年10月26日、⑶97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迄今尚欠本金⑴4,330,773元、⑵1,895,975元、⑶172,559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上開借款均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借款╱循環借款借據暨約定書、房貸產品申請暨同意書、切結書、同意書影本各1份、本票、放款帳戶主檔查詢(一)、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影本各3份、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影本2份、土地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各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7年12月20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454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縣│竹北市│華興││550│建│││110.51│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45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70│新竹縣竹│華興段│住商用,│一層:│二層:│騎樓:│││197.74││││全部│││││北市文昌│550地號│加強磚造│44.41│98.87│54.46││││││││││││街101號││,2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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