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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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7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518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海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家庭暴力防治法│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7月│││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96年9月13日12時19分│96年12月2日13時50分許│96年12月22日晚間8時許││(民國)│許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7086號│96年度偵字第29022號│97年度毒偵字第2065號│├──┬─┼───────────┼───────────┼───────────┤│最│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院│││││事├─┼───────────┼───────────┼───────────┤│實│案│96年度訴字第3962號│97年度簡字第331號│97年度訴字第1706號││審│號│││││├─┼───────────┼───────────┼───────────┤││判│96年12月28日│97年3月26日│97年5月27日│││決││││││日││││││期││││├──┼─┼───────────┼───────────┼───────────┤│確│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院│││││判├─┼───────────┼───────────┼───────────┤│決│案│96年度訴字第3962號│96年度簡字第331號│97年度訴字第1706號│││號│││││├─┼───────────┼───────────┼───────────┤││確│97年1月31日│97年4月28日│97年6月16日│││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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