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1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竹簡字第112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16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所示之竊盜罪,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之一字型螺絲起子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如附表編號一至三號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竊盜罪;其所犯上開三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罪名不同,應予分論併罰,並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其因患有情感性精神疾病有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影本一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7頁),且已因病停役,亦有停役令影本一份附於偵查卷第18頁可佐,是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態合於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應予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因罹患精神疾病,對財產歸屬之觀念較為薄弱,被告犯案手段、所竊得之財物價值及情節尚屬輕微,且所竊得之財物業均經被害人於警詢時領回,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已坦白認罪,堪認有所悔悟,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所宣告之刑,本院認暫不執行為當,應依刑法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宣告緩刑二年,並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交付保護管束。
三、扣案之一字型螺絲起子一把,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本件竊盜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柯雅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Ⅰ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
┌──┬──┬───┬────┬───┬───┬───┐│編號│犯罪│犯罪│犯罪│被害人│竊得之│宣告刑│││時間│地點│方法││財物││├──┼──┼───┼────┼───┼───┼───┤│一│民國│新竹縣│攜帶一條│丙○○│紅色皮│犯攜帶│││97年│湖口鄉│電線、樹││包一個│兇器竊│││4、5│千禧路│枝(未扣││、玩具│盜,處│││月間│2巷20│案)及客││四個、│有期徒│││某日│號翔記│觀上可供││打火機│刑肆月│││2、3│便利商│兇器用之││一個、│。│││時許│店│一字型螺││吸油面││││││絲起子撬││紙一包││││││開娃娃機││。││││││之方法竊││││││││取財物。││││├──┼──┼───┼────┼───┼───┼───┤│二│97年│同上│同上│同上│玩具六│犯攜帶│││7月││││個、手│兇器竊│││23日││││錶一個│盜,處│││3時││││、項鍊│有期徒│││50分││││一條、│刑肆月│││許││││CD光碟│。│││││││片四片││││││││。││├──┼──┼───┼────┼───┼───┼───┤│三│97年│新竹縣│同上│甲○○│娃娃九│犯㩦帶│││7月5│湖口鄉│││個、打│兇器竊│││日2│中華路│││火機四│盜,處│││時30│70號弘│││個。│有期徒│││分許│盛便利││││刑叁月││││商店││││。│└──┴──┴───┴────┴───┴───┴───┘【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速偵字第1645號被告乙○○男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縣○○鄉○○村○○鄰○○街○○
巷○弄○○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附表所示之3次竊盜行為。嗣於民國97年7月23日3時50分許,乙○○剛完成附表編號2所示之竊盜行為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一字型螺絲起子1支。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二、犯罪證據:
(一)被告乙○○於警、偵訊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丙○○、甲○○於警詢中之證述、贓物認領保管單2份。(被害人2人證述失竊財物內容與被告所述有異,然被告2人遭竊均屬性質相同之娃娃機,亦未報案,容易混淆。故以被告之指述為依據,較為正確)。
(三)現場查獲及被告藏匿贓物場所相片16張。
(四)扣案之一字型螺絲起子1支。
三、所犯法條:被告分別犯3次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竊盜罪嫌
,請分論併罰。扣案之螺絲起子1支,請宣告沒收。
四、求刑: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且患有情感性精神疾病
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處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影本附卷可查。被告竊取之財物價值輕微,不宜入監執行。請審酌上情,對被告合併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同時宣告緩刑2年,並付保護管束,以勵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檢察官林李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鄭麗芳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法│被害人│竊得之財物│├──┼────┼────┼────┼───┼─────┤│1│民國97年│新竹縣湖│攜帶一條│丙○○│紅色皮包1│││4、5月間│口鄉千禧│電線、樹││個、玩具│││某日2、3│路2巷20│枝(未││4個、打火│││時許│號翔記便│扣案)及││機1個、吸││││利商店│客觀上可││油面紙1包│││││供兇器用││。│││││之一字型│││││││螺絲起子│││││││撬開娃娃│││││││機之方法│││││││竊取財物│││││││。││││││││││├──┼────┼────┼────┼───┼─────┤│2│97年7月│同上│同上│同上│玩具6個、│││23日3時││││手錶1個、│││50分許││││項鍊1條、│││││││CD光碟片4│││││││片。││││││││││││││││││││││├──┼────┼────┼────┼───┼─────┤│3│97年7月5│新竹縣湖│同上│甲○○│娃娃9個、│││日2時30│口鄉中華│││打火機4個│││分許│路70號弘│││。││││盛便利商│││││││店││││└──┴────┴────┴────┴───┴─────┘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