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0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敏霖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函蓁 (原名 林碧惠 )上列上訴人林敏霖與被上訴人林函蓁(原名林碧惠)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4,
8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