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22號原告 陳秀雲 兼訴訟代理人 廖文璋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嘉明 律師複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被告盈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偉勝 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 律師複代理人 鄧涵文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11日上午9時2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