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23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永昌 上訴人即被告 劉煥章
劉晏佐 劉森榮 上列上訴人劉永昌與被上訴人劉煥章、劉晏佐、劉森榮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0,900元(計算式:189平方公尺8100元/平方公尺=1,530,900元),應徵裁判費2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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