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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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保險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保險字第52號上訴人 蘇隆源 被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訴之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應自101年11月起,每月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萬元,至上訴人身故為止,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計算其權利存續期間,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240萬元(每年24萬元×10年=24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萬7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