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3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阿九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440號、第4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阿九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阿九與 許文欽魏煙煌黃明福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組成傳統所謂「金光黨」之詐騙集團,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上午9時許,由被告黃阿九、許文欽、魏煙煌共同搭乘黃明福所駕駛之豐田牌自用小客車,該車並懸掛偽造之車牌號碼「4213-C9」號車牌。渠等尋得犯案目標後,被告黃阿九先行下車負責把風,再由許文欽、魏煙煌趨前搭訕被害人 謝秋明 ,並向其誆稱手上有一某富人贈送之花格狀塑膠袋,裡面有新臺幣(下同)數十萬元,基於善心想送予被害人謝秋明,致被害人謝秋明陷於錯誤,因而詐得6,800元,被告黃阿九、黃明福各分得1,000元,其餘由許文欽、魏煙煌均分,因認被告黃阿九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黃阿九已於104年6月30日死亡乙情,有被告黃阿九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死亡證明書各1份(見本院卷第205至206頁)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李蓓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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