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9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9年5月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出獄,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