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8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5月15日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9年5月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出獄,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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